判決指出,蔡姓男子2024年5月起在苗栗縣頭份市1家連鎖超商擔任店員,負責結帳、收銀、看管櫃檯、管理店內包裹及網路購物交付物品等業務。蔡男眼見店內每天都有大批貨到付款的蝦皮購物包裹,竟心生歹念,向1名不知情的葉姓友人借用蝦皮帳號,於2025年1月起向多家銀樓訂購每個價值約1萬多元的小金條、金豆、金塊等金飾。
包裹寄到超商後,蔡男隨即以美工刀拆開,取出裡面的金飾後,再將空包裹以膠帶重新包裝,放到超商的退貨專箱內,總計從2025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6日,短短12天共到貨12個包裹,裡面共有33件金飾,價值共39萬5557元,全遭蔡男侵占後加以變賣。受害銀樓收回退貨包裹後發現裡面的金飾被人取走,向警方報案循線查獲蔡男。
蔡男坦承犯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蔡男行為已構成業務侵占罪,12次犯行應分論併罰,依法將他起訴。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蔡男在短時間密集犯案,侵害相同之財產法益,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審酌蔡男僅賠償告訴人4萬多元、目前從事餐飲業、須撫養2個小孩等情狀,依業務侵占罪將他判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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