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男子110年至111年間,透過蝦皮商城,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而取得已列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手指虎1只。
去年12月31日9時30分,林男將手指虎放入隨身包內攜帶至桃園地檢署開庭時未料在入口接受安全檢查時,由法警於安檢時查獲送辦,
桃園地院審酌林男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並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攜帶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危險,行為實屬不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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