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Uber駕駛陳男搭載一名女乘客前往她位於西屯區的住處,女子喝得爛醉如泥,途中還下車嘔吐兩次,陳男假意關心上前攙扶,其實趁著對方曝光,偷偷拿著手機拍攝胸部、下體處,送達後沒讓女子回家,竟然直接拉到後座處性侵,還全程錄影,直到清晨5點多才離去。
女子雖然不勝酒力,但整個過程中仍有意識,知道遭到陳男侵犯,但全身無力沒法抵抗,事後到醫院驗傷,向警方報案提告,從被害女子身上採集到的檢體驗出陳男DNA,警方循線逮到陳男移送法辦,檢方偵結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身為司機卻侵害乘客,惡性重大,但審理期間陳男賠償被害女子80萬元達成調解,且偵訊、庭審期間均坦承犯行,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檢方上訴二審,陳男則主張後來又追加賠償25萬、無再犯之虞,請求法官宣告緩刑,檢方則認為偷拍、性侵應分罪論罰。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陳男在案件中同時涉犯兩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審酌他在二審期間又再賠償25萬元,被害女子同意從輕量刑,法官最終撤銷原判,改依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10月、乘機性交罪判3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但反而比一審多了2個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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