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慶煌2000年時參選高雄市立委落選,競選期間向黃姓印刷業者購買選舉文宣品,總共花費514萬9000元,但未能償付貨款,徐母為了替兒子還債,2017年找上黃男簽訂買賣契約,將大寮區土地、門牌「鳳林一路161巷」的2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作假544萬9000元出售給黃男,黃男付了30萬現金,剩下的就抵銷債務。
移轉土地後黃男竟發現對方不是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因此無法取得使用,打討房官司也敗訴,憤而提告徐母要求她給付違約金,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徐母以無處分權的建物抵債構成「處分不能」,判她應賠給黃男374萬餘元。
徐母則提出上訴,辯稱雙方買賣不含其中一棟建物,契約上也載名不負責點交,只協助請占有人搬離,稅籍也完成移轉並無違約,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買賣依交易習慣仍應移轉處分權,「不負點交」只是免除騰空責任,而稅籍移轉是行政管理,無法證明徐母處分權,認定她確實給付不能,一審計算違約金並無過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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