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案,約談中聯等4家油品公司11名被告,訊後將中聯總經理余凌冲聲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以2千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余凌冲造成社會食安影響程度重大,面臨嚴重的民刑事責任,以其在食品界的人脈與經歷,具有逃亡的高度動機與能力,遂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更裁。
台中地檢署本月9日搜索中油、福壽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案,約談中聯等4家油品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共11名被告,發現中聯總經理余凌冲早在6月15日品保聯繫會議時,知悉大豆油檢驗結果異常,但相關油品後續仍持續生產、銷售,直到6月30日才向主管機關通報。
檢察官認定余凌冲有湮滅、偽造證據及串證之虞,依違反食安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10名被告分別諭知50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金額具保候傳。台中地院認為余凌冲已坦承檢方所指犯罪事實,檢方也已掌握相關事證,因此沒有羈押必要,裁定2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8 月;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擔任中聯油脂公司要職,涉及本案之犯罪態樣廣泛,危害食品衛生之管 理,造成社會食安之影響程度重大,將面臨嚴重之民、刑事責任,以其在食品業界之人脈、經歷及對於涉及本案相關共犯等之影 響力,具有逃亡之高度動機與能力,交保是否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並非無疑。
其次,高分院表示,檢察官已就被告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具體釋明,原審未具體說明檢察官所舉事證為何不足以構成羈押之必要性,即認定被告尚無羈押必要,即有違誤;因此,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於是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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