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王蘊也對全案主張無罪答辯,他的律師也請求高院查明被害人的真正死因,並對發生本案表示遺憾,王在道義上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補償的民事和解,請求法院准予交保。
至於其他5名被告一審判決結果分別為,李淵源9年、呂莉芳5年、黃文琪、李宸宇各4年、吳榜丹判1年6月。全案共有13名被告,除精舍領袖王薀及游秀鈴、幹子昀、梁碧茵等3大女護法,還包括在颱風夜運屍的女住持吳慧珠、信徒姜芃妤、李淵源,以及在體罰現場的信徒呂莉芳、吳榜丹、黃文琪、李宸宇及李威、簡瑀家夫婦。
高院今天首度審理精舍命案,今天提訊在押的王蘊出庭開準備庭,王蘊除維持無罪答辯,他的律師羅秉成也在庭內就上訴理由提出說明指出,原判決採用法醫研究所死因鑑定的三大科學有三大謬誤:
其一,法醫承認「橫紋肌溶解症是要依肌肉有無受損傷來判斷,而不是用瘀傷的面積來判斷」,也承認「在解剖死者時並沒有將全部瘀傷處切開進行皮下肌肉層有無出血受損的檢查,而有切開檢查的左右手臂部分,實際上並沒有採檢到有明顯出血的受損情形」,法醫既然沒有驗出死者有肌肉層嚴重受損、壞死或崩解的情形,「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在法醫科學上就不能僅憑皮膚外觀瘀傷,就任意推論死者橫紋肌溶解症是外力創傷所造成的,原判決採用鑑定報告指死者是全身多處瘀傷引起橫紋肌溶解症,有倒果為因的謬誤。
其二,死者身上各處瘀傷何時造成,法醫先推測疑為18個小時內傷害,後來又改口說18小時是「硬寫出來的」,其實「很想寫說根本沒辦法判斷瘀傷多久時間」,顯然前後矛盾,法醫為何沒寫出「沒有辦法判斷」的真實意見,反而「硬寫出18個小時」的推測意見,耐人尋味。
其三,法醫承認「肌球蛋白成分經由血液流入腎臟會破壞腎組織引起急性腎衰竭,一般腎臟傷害在肌肉損傷12至24小時後,而發生急性腎衰竭後仍未治療,到死亡時間則多寡不一定」,但法醫認定「死者的死亡時間是2024年7月24日上午10時15分」,若以最短的12小時回推,死者發生橫紋肌溶解症時間應為童年7月23四晚上10時15以前,事實上,死者是在童年7月23號晚間10時49左右才抵達水月草堂參加研討,即死者在參加研討以前,應已發生橫紋肌溶解症,而與研討過程中發生之事,二者明顯欠缺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羅秉成最後指出,既然才女身上瘀傷為何、何時造成,死亡結果與本案硏討活動間,有無法律上因果關係,均存有重大爭議,原審應知有調查必要卻拒絕王蘊的鑑定聲請,程序上對被告不公平,顯有調查未盡疏謬,考量死因認定涉及跨專業領域的特別知識與經驗,因此聲請法院將本案囑託台大醫學院組成,包括法醫病理專家、急診或重症醫學專家、腎臟科醫學專家等專家團隊,審查法醫研究所鑑定,並就本案真正死因為何再作鑑定,以釐清事實。
精舍命案緣於被外界尊稱「王薀老師」或「藏傳佛教仁波切」的暢銷書作家王江鎮(下稱王薀),因不滿帶髮修行的蔡女帳目不清,沒計算好他與前妻的財產分配,讓他損失數百萬元,因此召開實為批鬥的「讀書會」,命3大貼身護法游秀鈴、幹子昀、梁碧茵體罰蔡女,還命她叩首跪拜懺悔數小時,活活將蔡女虐死後,再由女住持吳慧珠信徒姜芃妤、李淵源等3人利用颱風夜以推車運屍,王薀還將當時在場的得意門生、藝人李威(本名李翊瑋)找來串證並掩飾犯行。
蔡女於2024年4、5月間到王薀門下修習,王薀認為蔡女有會計背景,於是請他幫忙計算 與前妻的夫妻財產分配金額,王薀後來發現蔡女帳目算不清,害他損失數百萬元,因此找來游秀鈴、梁碧茵、幹子昀3大女護法,並召開批鬥大會,要求蔡女懺悔,還令信眾姜芃妤拿蔡女的提款卡提領近200萬元,姜女把現金交給3大護法後,再轉交王薀當作賠償。
王薀還是不甘心,去年7月23颱風夜,他以讀書會名義邀集信眾,在精舍附近一家茶室舉行批鬥蔡女大會,現場包括藝人李威夫婦,批鬥過程中,3大女護法要求蔡女跪在佛像及王薀面前不斷叩頭懺悔,只要蔡女不從,女護法就出手,要求她做到王薀及信徒滿意為止。蔡女因長期受到凌虐,身體不堪負荷,當場昏倒不起,離譜的是,在場所有人均冷眼旁觀,未將蔡女送醫急救,反而將蔡女放到手推車上,再以透明雨衣覆蓋後以膠帶固定,由住持吳慧珠、信眾姜芃妤、李淵源3人推回精舍後報案,經法醫驗屍後,確認蔡女是因「橫紋肌溶解症」致死。
此外,王薀在蔡女死後找來得意信徒、藝人李威商議該如何應對檢警,檢方因此兩度傳李威作證,得知李威妻子簡瑀家也在場,第三度傳李威作證時,一併傳妻子作證。檢察官認定王薀及女護法等13人涉傷害致死、強制、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