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姓女子等7人先後向黃姓房東承租地下停車場,前年7月大雨後就浮現淹水隱憂,當時廖姓車主建議黃男加裝防水閘門、抽水馬達等,黃男雖有加裝小型抽水馬達,但原先使用的大排水馬達去年4月損壞後,黃男並未有任何動作,似乎不以為意。
沒想到去年南部728豪雨,雨勢連下8天,大水湧入這處地下停車場,頓時汪洋一片,停放的轎車、小貨車、機車都成了泡水車,7名車主財產蒙受損失,想到之前房東消極作為,氣到聯合提告,每人求償金額從15萬到50萬元不等。
黃男出庭時辯稱,雙方合約中有免責聲明,平時也告知車主若雨勢太大就要移車,而且抽水設備也正常,是雨勢太大導致,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黃男在通訊軟體群組提到「明天又有豪雨特報,所以放在地下室的車子可以移到上面」僅為提醒,並非「必須」或「應該」,馬達檢修的估價單日期在去年初,無法證實暴雨時機器正常運作,而黃男有防止淹水的積極義務,應負起賠償責任。
不過根據民事訴訟法,車主求償得舉證,並拿出客觀可信的損害證明,其中3名車主以二手車網站網頁截圖作為依據,被認為不具代表性,法官告知後仍未補件,另名車主的小貨車已有35年車齡,卻開出25萬元修車估價單,遠高於殘值也被法官「打槍」,王姓車主則拿出二手車商開立的差價證明,2部車判賠46萬,張姓車主獲賠38萬5000元,機車折舊後須賠7612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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