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林宜瑾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掛名助理等方式,所詐取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用作服務處及個人支出用,包括胞弟車禍賠償費用等。
同時,檢方表示,林宜瑾等人犯罪時間自2009年8月1日至去年8月21日經查獲止,期間擔任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市議員,以及2020年2月起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總計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已全數繳回。
針對檢方起訴的兩項罪嫌,林宜瑾皆認罪。台南地院2日一審判決,林宜瑾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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