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盧男是警大80期畢業的兩線二警務員,曾任職北市警松山分局,期間與被害女子短暫交往約1個月,盧男約4年前調職回台中,並在台中市警二分局擔任內勤職務,偷拍事件爆發後,其所屬的分局回應配合司法調查、絕不寬貸。
檢方去年起訴指出,盧姓男警與被害女子曾於2021年3、4月短暫交往1個月,盧男趁著2人在台北市東區旅館發生性行為時,以iPhone手機偷拍2人的性愛影像及女方裸體畫面。盧男竟2025年5月27日將被害女子在社群平台的貼文、動態照片,結合偷拍影片剪輯成一段13分鐘的精華片,並在Telegram群組「內鬼」上吸引網友購買。
被害女子後來接到陌生網友私訊,得知自己被偷拍性愛影片兜售後,經友人提供該網址後擷圖向婦幼隊報案。檢警於2024年6月間南下台中市搜索男警辦公處,除查扣其iPhone 等多支手機外,還發現大批隨身碟及行動硬碟、記憶卡、遠程無線攝影機等設備,檢察官偵辦後依涉犯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意圖營利販賣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公然販售猥褻影像等3罪起訴男警。
北院判決指出,盧男與被害女子曾於2021年3、4月間短暫交往,期間在北市中山區或大安區某旅館性行為時,未經對方同意,趁對方全身赤裸並進行性交不備之際,持IPhone 11手機放置在旅館房間角落,竊錄被害女子與其性行為的性愛畫面,並拍攝被害女子胸部、臀部等隱私處。直到盧男拍攝的性影像遭第三人在網路上販售、散布,被害女子才得知遭盧男偷拍,於是報警查獲,並透過網友在網路購入該性影像後,主動提供給檢察官當證據。
盧姓警員審理時雖坦承起訴所指時間、地點以手機拍攝被害女子性影像,但矢口否認妨害秘密犯行,他辯稱,案發當天他與對方先在廁所內發生性行為,先由女子持手機的後鏡頭向後拍攝,再將手機遞給他向前拍攝,隨後雙方並將手機放在床頭櫃上拍攝性行為過程,且女子有數度定睛觀看鏡頭之舉,並於住房期間數度在房間內走動、如廁,豈有可能未不知他的手機架設錄影,顯然是2人合意拍攝性影像。
法官認為,全案除盧男供詞,並經被害女子具結證述,而該性影像中確有女子非公開的性行為活動及隱私部位,盧男雖否認偷拍犯行,但女子證稱,她與盧男僅發生二次性行為,第一次是遭竊錄性影像的該次性行為,她當下對於盧男拍攝性影像完全不知情,第二次是在盧男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租屋處,盧男請她遞手機,她拿手機後發現盧男竟然在拍攝性影像,還要求接過手機繼續拍攝,她不願配合,盧男就自己持手機自後方拍攝,她還要求盧男刪除影像。
法官根據勘驗盧男拍攝的性影像,發現性影像並無雙方在廁所內性交畫面,盧男辯稱2人由廁所內互相拍攝後再回到房間內將手機放在床頭櫃拍攝,與女子證詞及勘驗結果不符,盧男供詞不可採。又據女子證述,該性影像是她與盧男交往之初第一次性行為時被竊錄,衡酌常情,當時女子剛與盧男交往,又是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女子的職務敏感,很難想像被害女子會同意盧男拍攝。
法官還指出,被害女子僅有短暫數秒的時間目光有望向鏡頭位置,並無伸手擺設鏡頭、對鏡頭打招呼、與盧男共同對鏡頭正面合影或其他刻意錄影留念之舉,應認女子短暫目光望向鏡頭方向,僅為性行為過程的無意識之舉,無法認定女子同意盧男拍攝其性影像,加上且拍攝所用的手機位置,距離雙方性行為床鋪應有一定距離,並未置於床頭或床上,被害人未必能察覺,應認盧男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偷拍2人性愛畫面。盧男辯稱無非是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盧男身為公職人員,其職務具高度道德及正義感,卻為滿足私慾,利用被害人對其信任,利用在旅館休憩機會,竊錄2人性愛畫面及被害人私密處,,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致身心受創,惡性非輕,犯後又不坦白交代事件始末,還飾詞狡辯,至今又未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顯然犯後毫無悔意,因此量處盧男8月徒刑。
至於檢方起訴盧男販售拍攝的性愛光碟,因無法證明就是盧男販售,認定本件性影像是否必為盧男於網路上所販賣,以及被害女子個人資料是否遭盧男外洩,仍有可疑之處,不能僅因盧男曾竊錄2人性影像,即率然認定盧男販賣犯行,因此對此部分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