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許嫌、劉嫌及黃嫌三人於113年11月間簽訂土地合約書,約定以新臺幣120萬元作為代價,由劉、黃2嫌各先預付30萬元(共計60萬元)予許嫌作為訂金,換取許嫌提供前揭土地供傾倒、堆置廢棄物。

黃嫌自113年12月初起,駕駛大貨車前往嘉義地區建築工地,載運含廢磚、廢磁磚及混凝土等一般廢棄物之土方,計180餘車次,運至案地傾倒堆置。案經專案小組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現場查緝並開挖5處,發現該處傾倒、回填之廢棄物面積約207.68平方公尺、高度達6公尺,體積高達1,246.08立方公尺。

不法分子在嘉義民雄農地回填營建廢棄物。翻攝畫面
不法分子在嘉義民雄農地回填營建廢棄物。翻攝畫面

專案小組亦查獲黃嫌於嘉義縣中埔鄉承租作為廢棄物貯存、轉運之土地,現場違法堆置2處包含紅磚、磁磚、混凝土塊等營建廢棄物,並非法從事破碎篩選行為。全案調查完竣,許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罪嫌,劉嫌及黃嫌則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等嫌疑重大,依法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

保七總隊呼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收受、堆置及處理廢棄物,檢警環將秉持「除惡務盡、刨根究底」的原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責究辦,並呼籲民眾若發現危害國土環境之不法,請立即撥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全國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共同打擊不法,維護環境的永續發展。

不法分子在嘉義民雄農地回填營建廢棄物。翻攝畫面
不法分子在嘉義民雄農地回填營建廢棄物。翻攝畫面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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