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獄案大逆轉! 王令麟、北監前副典獄長蘇清俊改判無罪理由曝|壹蘋新聞網

獄政獄案大逆轉! 王令麟、北監前副典獄長蘇清俊改判無罪理由曝

檢未證明饋贈、收禮有對價關係 7被告全改判無罪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掏空力霸等案2013年11月入監服刑,被控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弊案爆發後被冠上史上最大獄政弊案,一審依行賄罪判王令麟2年2月,收賄等罪判蘇清俊16年,高院今逆轉改判蘇清俊、王令麟無罪,合議庭認為,檢方未證明蘇收受利益其職務具對價關係,不能僅憑王身分特殊,認定王有行賄犯意,蘇收禮縱有不當,也未證明有對價,因此改判2人無罪。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業者提供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業者提供

行收賄要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才能成罪 

高院撤銷改判理由開宗明義指出,《刑事訴訟法》所採無罪推定原則,是由檢察官負擔證明被告犯罪責任。縱使被告辯解存疑,檢方提出積極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有罪確信,仍不得反推被告有罪,犯罪事實認定仍依積極證據,且達到一般人不致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若比對全部證據仍存合理懷疑,就要對被告作有利認定。

對於本案,合議庭認為,不能僅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往來密切、曾接受餽贈等利益,部分行為可能違反公務倫理或監所行政規範,就推論成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必須證明公務員確實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還要證明有對價關係,若僅證明雙方關係良好、長期交往、逢年過節送禮、宴飲或曾有請託事項,仍要證明「何項利益係針對何項職務行為而交付」才能成罪。

檢未證明蘇清俊收禮與職務行為有對價 改判無罪

就蘇清俊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指控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及羅為德等人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等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及其他受刑人在監事項,綜合相關證據認定,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要證明這些行為屬蘇男職務行為或基於職務產生的實質影響力,還要證明其收受財物與特定職務行為具對價關係。

此外,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相關事務已無法定職權,之後僅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請託,不能僅因蘇男具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認定所有影響力都是他的職務影響力,且相關證據仍不足認定各項利益有對價關係,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就認定成立收賄罪,因此對蘇清俊為無罪諭知。

蘇清俊收禮無罪 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就認送禮是行賄

至於王令麟與特助胡曉菁被控行賄部分,合議庭認為,王、胡被控以禮品、住宿及其他利益換取蘇清俊、祖興華對王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而行賄罪與收賄罪是對向關係,仍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目的,是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

因此,合議庭認為,既然證據尚不足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所收受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具賄賂對價關係,就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確曾請託、送禮,就推認2人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因此對王令麟、胡曉菁行賄罪部分為無罪諭知。

其餘同案被告包括祖興華、祖興華、趙崇智、池燿廷及羅為德等被告,均認檢方未證明行收賄部分有對價關係,均為無罪諭知。

合議庭還指出,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均屬適當,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間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或違反監所管理程序,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要進一步認定貪污,仍須嚴格證明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

影響力來自私人交情不能擴張到公務員職務行為

尤其是「職務影響力」,必須源於公務員本身的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密切相關的實質影響力,如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合議庭綜合全部證據認定,尚不足證明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與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間,就檢方所指各項財物、不正利益及職務行為,具貪污罪的行收賄對價合意,基於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有對價關係,原審對王令麟等7人有罪認定尚難維持,因此改諭知全部無罪,其餘檢察官就吳載威、柯書宇、吳佩瑜無罪部分、蘇清俊、池燿廷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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