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67歲)明知未具律師資格,得知民眾因涉有交通事故案件,竟利用不熟悉法律而有法律服務需求之困境,自稱為「法律事務所顧問」,可交由其代為處理所有交通訴訟事件,並稱會將該訴訟交予專業律師處理,且無需事先支付律師費用,待勝訴後以法院判決總額百分之30計算服務金等語。
2015年起18位民眾誤信林男係受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訴狀,而與林男簽立委任契約書,嗣由林男撰寫之訴狀或指示陳姓助理(45歲)及律師事務所詹姓法務(37歲)撰寫訴狀後,僅將訴狀交予領有律師證書並為執業律師之洪男(41歲)審核,再將訴狀交予委託人,由委託人以個人名義自行向法院、檢察署遞狀後,再收取13位委託人(另5人尚未收取費用)3600元至80萬元共255萬8,995元費用。
案經桃園地檢署以林男涉犯挑唆包攬訴訟、詐欺取財,違反律師法等罪嫌而依法起訴後,檢察官認為,雖然林男在案件中主導了訴訟招攬、報酬議價、訴訟策略等核心流程,然洪姓律師任由林男使用虛假人設取信當事人,並在明知林男無牌的情況下,仍參與聯繫、撰狀、出具法律意見及陪同開庭等,詹、陳2人亦明知林男無律師證照卻代寫訴狀、並收取報酬,儘管3人否認犯行,但未採信,以3人屬共同正犯,另行追加起訴。
檢察官審酌洪男有律師執照且為執業律師,本應以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其明知林男無律師執照,依法不得辦理訴訟事件,竟為圖訴訟案件之案源,任由林男以不實手段招攬訴訟後,全權由委由林男與委託人主導與決策,除影響委託人之權益外,亦有損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之公信力及國家司法秩序;又陳、詹2人均明知林男無律師執照,竟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當事人得否受法律專業服務造成潛在性危險,更妨害律師專業證照制度及國家司法秩序威信,所為實不足取,復兼衡3人犯後飾詞狡辯,態度非佳,素行不良,請對洪、陳2人量處有期徒刑1年;詹男量處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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