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整起事件起因於台北某知名酸菜白肉鍋店二代簡姓男子發現黃姓小模妻子與A男發生婚外情,簡男被戴綠帽心生不滿,認為A男應負起賠償責任。由於江男與A男原本就是國小同學已熟識,因此他受簡男委託,幫忙約出A男見面。
113年3月18日晚間,江男以協調感情問題為由,約A男到三重一處咖啡店碰面,在A男同意下載其前往一處民宅與簡男協商,2人原以為只是單純協商,未料抵達現場後,簡男這邊陸續有多人到場,現場氣氛急轉直下。
法院認定,A男進入屋內後遭多人控制行動,其中有人抓住其雙手、有人出手毆打,並要求其為婚外情事件負責賠償。過程中,A男不僅遭逼迫簽下自白書、和解書及高額本票,還被拍下道歉影片。
判決指出,江男雖未直接動手毆打,但全程在場,不僅負責將A男帶往現場,還曾對A男說出「如果沒有我在場,你早就被拖去山上或坐桶子出去了」等話語。法院認為,這類言語已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形成脅迫效果。而審理期間,江男仍稱自己只是居中協調,希望幫忙化解衝突,並非主導者。
然而法院檢視證人證詞、通聯紀錄及相關證據後仍認定,江男從邀約被害人、帶往現場、參與談判到後續催討款項,均屬整體犯行的重要環節,已非單純旁觀或勸和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A男在案發後一度認為江男是在幫助自己,甚至傳訊息向其致歉,希望不要將事情外傳。但法院認為,這正反映江男在整起事件中「扮白臉」的角色,使被害人誤以為他是在保護自己,而非共同參與施壓的一員。
法官最終認定,江男與簡姓男子等人共同以強暴、脅迫方式限制被害人自由,並逼迫簽署文件及拍攝影片,構成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名,因此去年8月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今年5月二審則改判有期徒刑1年3月,仍可上訴。
江男對判決不滿,日前透過律師再提出上訴,主張當時已明確告知A男見面目的就是討論外遇爭議,而A男也是知情且自願赴約。
江男現身說明,自己抵達現場後並不知道簡男後續打算如何處理此事,更未曾與其他人商議以暴力或脅迫方式對付A男。真正的衝突是在簡男到場後爆發,期間他不但沒有參與毆打,反而多次勸阻雙方情緒升高。
此外,A男也曾在偵查時坦承,江男沒有動手打人,也沒有下令其他人動手,甚至在衝突過程中,江男還曾提醒現場眾人「不要打到頭跟臉」,希望降低傷害程度。
江男認為,法院反而將這句話解讀成參與犯罪的證據,完全忽略其實際上是在勸阻衝突。他主張,如果自己真的有拘禁或傷害告訴人的犯意,就不可能出面制止暴力行為,更不會要求避免攻擊人體脆弱部位。
此外,江男強調,案發當晚A男返家後,還曾主動傳訊息向其表示「很抱歉讓你們丟臉,拜託不要跟別人說」,甚至在偵訊中坦承,當時一直認為江男是在幫助自己。「我如果真的恐嚇或以拘禁方式逼迫A男,一般人不太可能在脫困後仍向我道歉並表達感謝吧?」
江男無奈說,自己既不是婚外情事件當事人,也未從事件中獲得任何利益,根本沒有犯罪動機,全案中自己唯一的角色就是居中協調,希望幫助雙方解決糾紛,卻因事態失控遭牽連入罪。「如果可以回到過去,我一定不會再多管閒事,因為人的好心不一定得到社會的認同,好或壞卻要自己承擔」
因此,江男請求二審法院重新審酌卷內證據,認定其既無與其他被告共同拘禁他人的犯意聯絡,也未分擔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盼能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甚至是緩刑,還給自己一個清白。
紳策事務所律師劉振珷指出,個案中雖然被告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後,法院認為量刑因子有所變動而將宣告刑量處在可同時宣告緩刑的區間內。但按照目前的緩刑制度,法院仍然須審酌有無前科、有無坦承自白、犯罪情節、所涉犯行最輕本刑是否為一年以上等等因素綜合考量。
劉振珷認為,然而考量兩極化刑事政策與修復式司法的上位精神,現行的緩刑制度可能也須提供法院更多的彈性與處遇制度,才能將再犯風險不高的偶發性犯罪、積極取得被害人原諒尋求修復的狀況,獲得更多刑事處遇的空間,才能避免司法在面對犯罪者時,僅能僵化運用手上不多的方法,使得社會最終都只將受刑人丟往早已擁擠不堪、矯治效果也堪慮的監所,讓刑罰的目的淪為單純的隔離與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