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表示,本件債權人台糖公司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等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截至2025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院依債權人提出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吳乃仁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台中地院說,為釐清吳乃仁的財產狀況,本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乃仁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命令不為報告。本院乃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乃仁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吳仍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
台中地院接著合法通知吳乃仁到庭接受訊問,吳仍拒不到場,亦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理由事證。本院乃囑託台北地方法院進行拘提,吳乃仁於媒體報導拘提未著之消息後,委任律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吳乃仁於昨天上午到院接受訊問時,辯稱其住所地為其子所有並出租予他人使用,因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子女照顧而居住於子女住處,導致未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他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之意願。
不過,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現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台中地院認為,本件債務人吳乃仁就其主張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以供本院調查,其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之清償債務內容,債權人代理人亦當庭表示今日無法進行協商。
台中地院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其屢次未依本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准予管收。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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