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分局表示,昨天晚間8點26分左右,警方執行巡邏勤務的時候發現張姓男子(年約30歲)駕駛一輛自小客車行進間明顯搖擺不穩,疑有危險駕駛的情形,依法示意停車受檢,但是張男拒絕配合並且高速逃逸,期間沿途多次闖越紅燈、蛇行及危險駕駛,沿途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
警員駕車尾隨並立刻通報攔截圍捕,但是該車持續逃逸以致於在桃園區經國路和天祥三街口衝撞2名停等紅燈的葉姓男子(65歲)及侯姓男子(60歲),造成2人頭部大面積撕裂傷、四肢開放性骨折、右膝斷肢等送醫不治;張男昏迷受困於車內,經消防人員協助脫困後,右腳踝開放性骨折,左大腿骨折送醫後也在今天凌晨宣告不治。
據指出,張男在107年11月、12月間均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素行紀錄,且經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112年3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去年8月13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因交易4顆喪屍菸彈為警查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已由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復經警方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由新北地檢署起訴後由新北地院審理。
然法官審酌張男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接受戒毒處遇,理應知所警惕並遠離毒品戕害,詎仍漠視法規禁令,再次施用安非他命,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其所為當值非難;「然衡諸施用毒品犯罪所生之危害,多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復考量張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其於民國107年11月、12月間均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素行紀錄,所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毒駕撞死2人!駕駛死了怎麼賠? 犯保協會出手助被害人扣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