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外觀非重點 學者「目的正當」最重要
外界疑慮的是,醫美診所以煙霧偵測器作為偽裝,實際上是針孔拍攝,是否傷害醫病關係間的信任感?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說,拍攝器材的外觀,只要裝設目的正當(防止醫病糾紛、降低病患手術壓力),不因外顯式、圓球式、偽裝偵煙式或針孔式而異其判斷。
至於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材是否有其必要性,黃鼎軒認為其一是防範犯罪被害(員工竊盜、病患在診間施暴)以及避免醫療糾紛與醫療暴力、保護貴重藥品與管制藥品。再者,不同場域(手術室、急診室、醫美)應依不同生活經驗個案判斷;醫美與因傷病不得不就醫的一般醫療,社會通念的判斷也不同。
醫療不只談隱私 學者:影像是還原事實的工具
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表示,醫療議題不能只談隱私,也必須正視醫療安全與「防禦性醫療」的現實。例如急診暴力、不實性騷擾指控、醫療糾紛舉證困難,都是醫療現場真實存在的風險,而影像在部分情境下反而對醫護人員、病人與看護具有雙向保障功能,有時是還原事實真相的工具。
「齊頭式重罰」不合理 學者:應視情節而定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孫銘宗表示,近期遭查獲裝設拍攝器材的醫美診所,相關單位似乎受到外界輿論壓力來進行最重罰(停業半年),但難道這20多家診所的情節都一樣嗎?若未審酌各家設置數量、場所與必要性即齊頭式重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都尚有疑問。
孫銘宗表示,不應用「偷拍」字眼來簡化討論,應該將整體「影像治理」納入討論範圍,不管是醫療糾紛,或是醫病關係的衝突,都需要去舉證,甚至是作為教學用途,也因此裝設拍攝器材有其必要性。
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鄭牧民透露「其實每一家都有裝」,但其目的不是為了偷窺或是其他不法目的。他舉曾經處理過的案件,某位婦人到診間連醫療行為都還沒開始,就因腳勾到管線而跌倒,後來就聲稱膝蓋痛,並對醫療院所提告,最後診所不起訴。鄭牧民說,在此案件中,診所方因為有拍攝裝置,記錄整個過程。
台科大兼任副教授陳丁章律師建議,應該建立獨立機制,針對醫療產業特性訂定一套獨立的錄影原則與禁(限)用規範。資料儲存後平時不使用、必要時才存取、自動覆蓋,但覆蓋週期多久、儲存多久、病患是否知情,都待討論。
火線話題 | 醫美偷拍連環爆
這篇報導屬於「 醫美偷拍連環爆 」主題,更多延伸閱讀: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