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罰錢又記點 駕駛提行政訴訟要求撤單 法官「這原因」准了|壹蘋新聞網

闖紅燈罰錢又記點 駕駛提行政訴訟要求撤單 法官「這原因」准了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莊曜聰/台中報導】台中一名王姓男子因為開車闖紅燈挨罰27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路口號誌燈故障,當下無法知道是否為紅燈,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抗辯,稱順向號誌燈面僅有3分之2的LED燈不亮,對向號誌則正常,法院勘驗畫面,發現現場燈號在正午時分「明顯昏暗」,跟附近路口相比明顯不足,養護機關有責任,難認王男有過失、撤銷處分,可上訴。
台中王姓男子開車行經此路口闖紅燈,被罰2700元又記3點違規,他稱號誌難以辨識,提行政訴訟撤銷罰單。取自google map
台中王姓男子開車行經此路口闖紅燈,被罰2700元又記3點違規,他稱號誌難以辨識,提行政訴訟撤銷罰單。取自google map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3月24日中午12時許,開車經過西屯區博館路、明禮街口時闖紅燈,警方開單告發,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以罰鍰2700元、違規點數3點,王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稱路口號誌燈故障,無法知悉紅綠燈情形,並非故意或過失。

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提到,該路口順向號誌燈面只有3分之1會亮,但對向亮度正常,不影響用路人辨識,且當下除了王男,其餘5部機車均依號誌行止,主張駁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現場畫面,發現當天中午日照充足,但燈號「明顯昏暗」,陽光比對下昏暗不明,下個路口號誌則清晰可變,認定號誌亮度確有明顯不足。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0條第3款規定,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400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但該處狀況能否在此距離內辨識仍有疑義,易使駕駛不易辨識誤為違規,交通風險責任在養護機關,因此判處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畫面,認為號誌「明顯昏暗」,讓駕駛人難以辨識,因此撤銷處分。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畫面,認為號誌「明顯昏暗」,讓駕駛人難以辨識,因此撤銷處分。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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