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去年3月24日中午12時許,開車經過西屯區博館路、明禮街口時闖紅燈,警方開單告發,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以罰鍰2700元、違規點數3點,王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稱路口號誌燈故障,無法知悉紅綠燈情形,並非故意或過失。

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提到,該路口順向號誌燈面只有3分之1會亮,但對向亮度正常,不影響用路人辨識,且當下除了王男,其餘5部機車均依號誌行止,主張駁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現場畫面,發現當天中午日照充足,但燈號「明顯昏暗」,陽光比對下昏暗不明,下個路口號誌則清晰可變,認定號誌亮度確有明顯不足。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0條第3款規定,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400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但該處狀況能否在此距離內辨識仍有疑義,易使駕駛不易辨識誤為違規,交通風險責任在養護機關,因此判處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畫面,認為號誌「明顯昏暗」,讓駕駛人難以辨識,因此撤銷處分。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畫面,認為號誌「明顯昏暗」,讓駕駛人難以辨識,因此撤銷處分。資料照
作者簡介

莊曜聰

當過廣告業務、公關、房仲、外商講師,輔大新聞傳播系畢業,卻在35歲才重回媒體圈,人生一言難盡,喜歡跟刁民一起,感受人間煙火氣,社會新聞還是最愛,你有故事我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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