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被告43歲陳姓男子因另案通緝中,6月4日晚間8時許為警查獲之前某時,在其屏東縣東港鎮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6月4日晚間8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一段時,為警發現其另案通緝中而盤查,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依托咪酯菸彈4顆、注射針筒、玻璃球吸食器與加熱器等各式施用毒品器具,即依法逮捕並解送。

東港警方查獲通緝犯,並發現他毒駕,機車裡還有大批毒品。翻攝畫面
東港警方查獲通緝犯,並發現他毒駕,機車裡還有大批毒品。翻攝畫面

檢察官訊問後,審酌被告涉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考量本次查獲之毒品種類、數量與施用器具為數非少,並有持續性施用多種毒品之素行,顯見其高度依賴毒品,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同年月5日下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東港警分局呼籲駕駛人施用毒品後往往會伴隨判斷力下降、幻覺及反應遲鈍等症狀,其危害程度絕不亞於酒後駕車,更是釀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隱形殺手。毒駕一經查獲將立即告發扣車,並面臨刑法公共危險罪及毒品危害條例等相關刑罰,警方絕不容許任何僥倖違法行為。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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