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公車於6日19時13分許停等左轉號誌時,駕駛王男(50歲)突聽聞玻璃破裂聲響,隨後經乘客提醒發現後方車窗破損,遂依規定通報客運公司並撥打110報案。現場車內乘客3名及司機等4人皆無受傷,公車後方兩側車窗玻璃各破損1面。
警方到場勘查,發現公車玻璃兩側呈右高左低破損情形,洞長約10公分,現場發現石頭1顆長約8公分寬約3公分,經現場採證、擴大調閱周邊監視器及訪查周邊居民,專案小組漏夜分析比對後最後鎖定宜男涉有重嫌,宜男(33歲)犯案後騎乘機車逃逸,並以衣物遮蔽車牌規避查緝。
案經報請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警方於7日13時許將宜男拘提到案。全案依刑法第183條公共危險罪嫌(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大眾運輸工具)及第354條毀損罪嫌移送偵辦,檢察官於7日21時40分許訊後諭令新臺幣3萬元交保候傳。
警方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任何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身體之違法行為,警方均將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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