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從事餐飲業的蔡男與妻子感情失和,雙方在商談離婚期間分居,2024年10月27日凌晨5點多,蔡男以遠端監視系統查看仁武區住處,竟看到妻子帶著男友返家同床共枕。蔡男大怒,隨即致電友人陳姓廚師,兩人隨即驅車前往住處。
蔡男與陳男進屋後,發現妻子與男友上半身赤裸躺在床上,蔡男當場揮舞高爾夫球桿,朝著妻子正面痛擊頭部與身體;陳姓廚師則在旁助勢,對「小王」狂搧巴掌、猛踹,隨後更將赤裸的「小王」強行拖進廚房,以金屬製手銬將其強行鎖在冰箱旁的鐵桿上,導致兩人全身上下傷痕累累。
案經橋頭地院審理,認為蔡男、陳男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但私刑拘禁、暴力手段實不可取,依涉犯妨害自由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蔡、陳兩人認為判刑過重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期間以4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法院從輕發落,給予自新機會。不過,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日前將訴願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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