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姓女子向法官主張,丈夫邱男是被告女學生的高中生物科老師,女學生明知邱男有配偶,卻於2023年6月6日在她與邱男位於台中市潭子區的住處,與邱男發生性行為,並互傳親密、曖昧對話,女學生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

黃女還說,女學生對邱男提告,導致邱男住處遭搜索,害她飽受鄰居非議,只好申請調職並搬離邱男住處,害她患有焦慮之適應障礙症,遂向女學生求償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合計共70萬元。

被告則抗辯,邱男從她高一起就利用其教師資格及權勢,以其具有推拿技術為由,持續對她進行矯正調整身體之權勢猥褻行為,並於2023年6月6日她剛畢業邀她到住處,飲用邱男提供的飲品後,感到強烈頭暈昏沉,遭邱男乘機發生性行為。

女學生還說,她在就學期間長期受邱男以「能量交換」、「磁場影響」、「提升自我價值」等用語,引導對性行為產生錯誤認知,與邱男發生性行為並非合意,而是遭到邱男侵害,並因此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憂鬱症等,她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邱男身為女學生的高中生物科老師,授課項目並非替學生矯正調整身體,本應嚴守異性師生之間的肢體分際,邱男卻長期以矯正調整身體為由對女學生肢體接觸,讓她誤認是師長的特別關懷,失去防範意識,才會在畢業後同意到邱男住處再次接受矯正調整身體,進而遭誘使發生性行為,難認女學生是出於自由意思而同意與邱男發生性行為,更難認定女學生有破壞黃女婚姻。

法官還查出,邱男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的事件,經邱男任職的高中認定成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並終止與邱男的代理教師聘約,且終身不得受聘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證明女學生確係受邱男誘使而發生系爭性行為,難認有何破壞黃女婚姻本質之行為。

法官檢視女學生與邱男在事件發生後的對話紀錄,發現自始至終均只有邱男想與女學生深聊該次性行為之過程,女學生只是單純附和,邱男還以「雙修」、「深層處理」、「灌氣」、「冥想」等話術,想誘使女學生於1週後再次與其發生性行為。

法官痛斥黃女明知丈夫邱男誘使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已嚴重違反教師倫理規範,並經其任職高中認定成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受聘,黃女同為教師,理應清楚師生倫理之分際,卻利用邱男提出的對話紀錄擷圖,對女學生提告求償,「顯屬無稽」,於是駁回黃女之訴。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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