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宴請親友、公務車私用 環管署長詐13821元貪污起訴|壹蘋新聞網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涉貪,本月13日遭檢調搜索傳喚,以30萬元交保。台中地檢署查出顏旭明涉以首長特支費宴請親友,以「與民間友人聚餐」名義報帳,並將電動公務車做為私人用途,不法所得共1萬3821萬元,今天(29日)火速偵結依貪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將他起訴。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任內以特別費宴請親友、公務車私用,合計詐領13821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資料照片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任內以特別費宴請親友、公務車私用,合計詐領13821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資料照片

檢方起訴指出,顏旭明(63歲)擔任環管署長任內每月有特別費1萬8100元,特別費使用規定其中1項為「對外部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饋贈及慰問等支出」,也就是說,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不料,顏旭明卻在2024年10月至12月間,三度在餐廳宴請女兒、女婿家族成員、妻子、岳父等親友,並以「與民間友人餐敘」為名目,申請以特別費支應,3次聚餐費用合計共10883元。

另外,環管署長有配發1輛電動公務車,依規定公務車輛以供公務用途為限,不得挪作私用,但顏旭明多次將公務車當成私家車,多次借用電動車自行開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前後共有14次,累積國道通行費及、電費共1625元。合計顏共詐領公款1萬3821元。

台中地檢署本月13日指揮市調處搜索環管署並傳訊顏旭明及相關證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顏30萬元交保,顏案發後被調整為非主管職。

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顏旭明自始坦承犯行,詐取財物非鉅、損害輕微,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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