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顏旭明(63歲)擔任環管署長任內每月有特別費1萬8100元,特別費使用規定其中1項為「對外部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饋贈及慰問等支出」,也就是說,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不料,顏旭明卻在2024年10月至12月間,三度在餐廳宴請女兒、女婿家族成員、妻子、岳父等親友,並以「與民間友人餐敘」為名目,申請以特別費支應,3次聚餐費用合計共10883元。
另外,環管署長有配發1輛電動公務車,依規定公務車輛以供公務用途為限,不得挪作私用,但顏旭明多次將公務車當成私家車,多次借用電動車自行開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前後共有14次,累積國道通行費及、電費共1625元。合計顏共詐領公款1萬3821元。
台中地檢署本月13日指揮市調處搜索環管署並傳訊顏旭明及相關證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顏30萬元交保,顏案發後被調整為非主管職。
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顏旭明自始坦承犯行,詐取財物非鉅、損害輕微,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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