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佐佐木貴法因旅遊入境台灣,於民國114年6月8日、8月13日,兩度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分別經北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6月9日至同年7月22日因案羈押。

根據判決,佐佐木貴法具保獲釋後仍不知悔改,再於114年11月6日下午5時許,在北市見女子身著短裙,無故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放置於隨身手提包內,再靠近女子,由下往上竊錄女子以裙遮蓋的大腿至裙底,共攝得兩段影片。女子經路人提醒後報警,警方到場逮捕佐佐木貴法,並扣得犯案手機。

合議庭審酌,佐佐木貴法不思遵守台灣法律,隨意盜攝女子性影像,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且之前更曾因相同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具保釋放後卻不知警惕,悍然再犯,顯具高度法敵對意識,倘非給予相當刑事非難,顯不足兼顧刑罰的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功能。

合議庭考量佐佐木貴法犯後坦承犯行,兼衡犯罪動機等一切情況後,依法量刑,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佐佐木貴法針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指出,佐佐木貴法雖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積極希望聯繫告訴人以達成和解。但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已審酌刑法規定等各種情狀,所為量刑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的情形,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高院表示,佐佐木貴法上訴後雖仍請求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但告訴人已表明不願和解,因此量刑因子並無變更,原審判決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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