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a梁心頤唱自身暢銷曲竟遭提告 北檢認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演唱《What can I do》未經授權上傳 涉侵犯著作財產權
【施養正/綜合報導】歌手Lara梁心頤因演唱熱門曲《What can I do》,並將演出片段上傳影音平台,與姊姊梁妍熙都遭到作詞人孫維君提告,台北地檢署9日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2人。
作詞人主張未經授權就演出
孫維君指控,Lara姊妹明知歌詞屬於他人的音樂著作,卻未經授權,多次在海內外公開演出、傳輸歌曲演唱。但檢察官調查認為,孫維君指控的時期,其實大多已經超過告訴時效,或是已將著作權授權給其他公司組織,因此不具有告訴權。
檢方調查顯示,2004年9月29日,孫維君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簽約,將《What can I do》音樂著作在全世界地區存在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及利益專屬授權予MUST,孫維君已不得行使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此部分提告不合法。
檢認非法重製起訴
然而,Lara在2024年12月31日的「花蓮太平洋觀光節–跨年暨元旦晚會活動」演唱《What can I do》的影片,2天後被上傳到妹妹娃娃公司的YouTube網站。以及2022年10月29日,Lara在中國與王大文合唱《What can I do》的影片,錄製後被上傳Lara在影音平台bilibili的個人頁面,被北檢認定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置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法起訴姊妹兩人,妹妹娃娃多媒體公司則因追訴權時效已屆至,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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