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7月時莊男夥同蘇男前往蕭男工作地點理論,當時車上還載著搭便車找男友的劉女,3人到場後,莊男質問蕭男為何找他麻煩,害他沒工作,與蘇男嗆聲對方「好好處理」,不然就要叫小弟押人,蕭男被迫簽下3張面額共18萬元本票,莊男孩拿出手機錄影,逼迫蕭男說是欠錢沒還才簽本票、未遭脅迫。
檢警偵辦此案,莊、蘇2人因犯行明確,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處6月徒刑,而在旁看熱鬧的劉女也因拿出手機錄影,被檢方當成共同正犯起訴,但法官勘驗相關影像證據,發現劉女手機僅拍下整起過程的前半段,並無逼簽本票的畫面。
對此劉女指稱,事發當天搭莊男便車去等男友,無聊打發時間才拍攝,男友到場後就搭上他機車離開,後來現場發生衝突等她一概不知情,法官採信說法認為她未參與謀畫此事,沒有證據證明與莊、蘇兩名被告有行為分擔,無法僅憑錄影畫面就斷定有犯罪意圖,因此對劉女做出無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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