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姓工程師主張,他自2014年起受雇於鴻海。2023年1月,他參加公司的「線上嘉年華」活動,幸運抽中Model B型號電動車,由於當時車輛尚未正式量產上市,雙方約定待上市後發放。

然而,林姓工程師於2025年1月5日遭公司資遣,當他向公司確認領獎事宜時,鴻海卻主張他已非在職人員,不符合領獎資格。

鴻海公司主張,摸彩活動自始即有明確公告參加與領獎條件。且載明員工除了需年資滿1年外,因車輛尚未上市,抽中者必須等到車輛正式發放時仍具備員工身分,始有領獎資格。由於林男與公司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該款電動車仍未上市發放,公司主張依約並無給付義務。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摸彩性質屬於贈與契約,公司已在事前公告相關領獎限制。林男在2025年遭資遣後,已不符合「領獎時須在職」的契約條件。即便該車輛因尚未上市而延後發放,鴻海亦無義務以現金代償。法官認定林男依債務不履行請求給付電動車或100萬元現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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