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起訴指出,拖吊業者許峯頤、蔡尚璁籌組以拖吊服務名義,實則行締約詐欺、恐嚇取財等犯罪組織的「拖吊蟑螂集團」,2人共同出資成立企業社,蔡另自行成立公司,以經營及派遣拖吊車輛掩護,指揮陳姓等6人擔任拖吊車司機、助手及收帳人員。
檢警查出,該拖吊蟑螂集團先在網路大量投放關鍵字廣告,當民眾車輛在路上故障或事故聯繫拖吊服務時,蔡尚璁、許峯頤故意不明確報價,並要求消費者加入LINE聯繫,再傳送篇幅極長、內容繁複且價格顯不合理的報價單,利用車主因車禍、故障急迫焦慮心境,誘使其倉促回覆同意,待車輛拖吊完成後,才告知高額費用,金額動輒數萬元甚至逾10萬元。
檢方痛批該集團行為惡劣,倘若被害車主拒絕付款,集團成員就以「強行扣車」、「拖去停車場」、「車輛將遭變賣或報廢」等藉口恐嚇車主,並派遣所謂「業務」、「法務」到場施壓、包圍、滋擾,迫使車主交款,目前已查得多名被害人遭索取高額拖吊費用,包括1萬2000元、2萬5000元、7萬元、6萬7870元及1萬5000元不等金額,另有案件因車主報警而未遂。
檢察官認定蔡尚璁、許峯頤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主持犯罪組織而犯複合式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另陳姓等拖吊司機、助手及收帳人員等6人也涉犯同罪嫌。
檢察官審酌許峯頤、蔡尚璁共謀主持並指揮拖吊蟑螂集團,利用民眾車輛故障、事故當下焦急無助之際,以網路廣告招攬業務,再以隱匿報價、締約詐欺及現場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取顯不相當高額拖吊費用,犯罪手法具有計畫性、組織性,且被害人數甚多,嚴重危害社會交易秩序及民眾對道路救援服務信賴,蔡男否認犯行無悔意,建請法院就涉犯罪名部分各求處6年2月、3年10月,詐欺罪也求處重刑,許男則坦承犯行並對案情有所交代,因此求刑1年10月,其餘被告則量處適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