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警官事後被市警局予以申誡2次處分,並調整服務單位。受害女職員起初對市警局提出國家賠償,但法官認為,陳男是在行政科辧公室外走廊遇到被害人而上前搭訕,行為與其職務無關,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與國家賠償法要件不符,駁回請求確定;女職員因而改向陳男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判決指出,受害女職員2021年間任職台中市警局行政科,辦公室在市警局6樓,陳姓警官任職保安科,辦公室在5樓。同年7月7日下午5時20分,女職員下班後要到冰箱拿取物品,在6樓行政科辦公室走廊遭陳男以輕浮語氣說:「美女,這麼晚了怎麼沒還沒下班」,接著又以手觸摸女職員頭部至頸部2次,以此方式對她性騷擾。
受害女職員主張,陳男行為造成她身心極為不舒服,感受強烈痛苦,因而罹有廣泛性焦慮症,支出醫療費用1萬8920元,並導致其人格尊嚴受損,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共11萬8920萬元。陳男則稱願意給付女職員請求的心理諮商等醫費用1萬8920元,但精神慰撫金過高。
法官審酌女職員每月收入約4萬元,陳男月收入約7萬元,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事件發生經過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判決陳男應給付女職員4萬892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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