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身背10條罪名,共被判刑73年6月徒刑,最後10罪併刑55年6月,10罪中有3罪被判無期徒刑,符合申請假釋適用新舊法條都有,近年內已提出申請假釋約20次,但都遭矯正署駁回。
判決指出,張錫銘於1995年至2005年間犯下多起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最終遭判無期徒刑,長期在台南監獄服刑。服刑期間經獄方提報假釋,但矯正署認為其犯行情節嚴重,且多數案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定仍需觀察,駁回其申請。
不甘遭拒,張錫銘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時發現,獄方提交的假釋報告中,「被害人或遺屬意見」欄位竟沿用2018年舊資料,且長達6年未再補件或追蹤,認定矯正署在資訊不完整情況下作成處分有瑕疵,因而撤銷原駁回決定,但未直接判准假釋。
矯正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庭審酌後認為,原審在尚未釐清被害人及遺屬意見前即作出判決,程序同樣有問題,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錫銘敗訴,並將案件發回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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