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陳歐珀與妻子徐慧諭,其餘被告判決結果分別為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董事長洪英正行賄等罪緩刑5年、判決確定起1年內支付公庫100萬元、助理王宛娟緩刑4年、馬淑春、魏依茹、黃家蓁、陳婉柔、李嘉玉均緩刑3年、業者王世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蕭明仁、薛蓬生、吳大鴻均緩刑2年,會計人員葉珍琳、王慧玉無罪,洪文宗因過世而公訴不受理。
北院判決指出,陳歐珀自2012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擔任第8至10屆立委,2015年2月24日起擔任交通委員會委員,而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邀陳歐珀擔任商港協會顧問。
陳歐珀明知商港協會欲藉其立委職權推動商港協會決議,趁機推派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擔任他與商港協會溝通橋樑,並以經費不足支付洪文宗顧問費為由,向洪英正索賄,要求洪英正幫他支付洪文宗的顧問薪資。洪英正為求日後透過洪文宗請託陳歐珀,在立法院邀請交通部及相關國營事業作業務報告、接受質詢及提出法案等方式,行使其監督交通部、質詢、提案等職務,協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法案,因此同陳歐珀要求。
洪英正依陳歐珀指示,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假借支付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顧問費名義,透過這2家公司匯款到洪文宗的帳戶累計共284萬5922元,陳歐珀也依承諾,陸續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職金、疫情紓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分別為提案、質詢。
陳歐珀又於《商港法》第72條通過修正後,主動告知洪英正,洪文宗已離開他的國會辦公室,要求洪英正將款項改匯到向許仁圖借用的帳戶,洪英正同意後,續於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假借支付港協公司顧問費名義,按月匯款共計135萬元。陳歐珀收賄後,利用不知情的助理王宛娟提領後交付陳歐珀後自由運用。
洪英正為讓支付許仁圖的賄款合理化,利用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會計人員葉珍琳、王慧玉,填製不實轉帳傳票及不實申報2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讓洪英正得以逃漏綜合所得稅、港協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外,陳歐珀因UBER案為租賃車業者護航收賄部分,合議庭認為,業者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以「政治獻金」名義包裝賄款,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以期交通部得以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規定,因而於2018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假借勁宜蘭協會捐款名義,收受蕭明仁等人賄賂。
至於詐領助理費部分,判決指出,陳歐珀與妻子徐慧諭及助理馬淑春、王宛娟、魏依茹、黃家蓁、陳婉柔、李嘉玉等人,共同以浮報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私用,陳歐珀、徐慧諭雖辯稱浮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都是用以支付私聘助理薪資,但經勾稽相關證人證詞、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帳冊等資料後,僅能認定私聘助理楊木火、黃郁芳、曾繁文部分薪資是由本案公費助理浮報薪資支給,扣除這些費用後,陳歐珀、徐慧諭仍詐領助理費332萬3890元。
陳歐珀另被控公益侵占部分雖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但其妻徐慧諭擔任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理事期間,指示不知情的黃家蓁提領協會帳戶內的公益捐款後,匯入自己帳戶支付保險費及電費,共侵占110萬元。
合議庭認為,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收賄,並透過他人帳戶或台灣勁宜蘭協會掩飾,並詐領助理費,敗壞官箴;洪英正行賄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損及國家法益,還逃漏稅捐;徐慧諭與陳歐珀更共同指示助理浮報薪資,詐領助理費,徐女還侵占並勁宜蘭協會財產;助理王宛娟、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陳婉柔、黃家蓁則配合陳歐珀詐領助理費;業者蕭明仁等人為圖私益行賄。
法官審酌陳歐珀夫妻僅坦承詐領助理費,而自始矢口否認其餘犯行;洪英正坦認行賄;助理王宛娟等6人及業者蕭明仁等4人犯後態度,而陳歐珀、徐慧諭、洪英正均已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法審酌適當刑度。至於會計人員王慧玉、葉珍琳,因無證據證明2人知悉洪文宗及許仁圖自始未在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或聯興公司任職,而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因此諭知2人無罪,而洪文宗於審理期間死亡,也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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