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陳女是父親的獨生女,因陳父年事已高且罹患肺腺癌,無法自理生活,生活起居均由陳女獨自扶養照顧,陳女還要負擔家中所有開銷及醫療費用。她陳自2023年1月中旬某日起,照顧父親起居過程中,不滿父親不願配合而情緒失控,竟接續多日以徒手或持斷裂的椅腳橫條毆打父親,導致父親四肢、顏面、腹部、臀部等多處受傷,進而產生低血容及橫紋肌溶解症。
陳女於同年1月18日凌晨1時15分許發現陳父親失去意識,隨即報案求救,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檢警調查後,認陳女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因此依法起訴。
據檢警調查指出,陳女離婚,孩子都已成年,曾在八大行業工作,因為疫情改當清潔工,每月收入從6、7萬的驟減為1萬8千元,因此不定時兼差從事八大工作。
法院審理時,陳女認罪指出,因家中無其他親人可以幫忙照顧父親、也沒多餘的錢請看護,覺得很累,就動手打父親,目的只是希望父親能配合她。但親戚指出,家族長輩認為陳女只要專心照顧病父,醫藥費由長輩出,大家都以為她不需要工作賺錢,但陳女無奈指出,根本沒人告訴她可以跟長輩拿錢,只好出去工作。陳女離婚,孩子成年,她曾在八大行業工作,疫情期間改當清潔工,6、7萬的薪水驟減為1萬8千元,她不定時接八大零工。
另外,部分親戚希望從輕量刑,法院因此未採國民法官庭審理,經審酌減刑後,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陳女4年9月徒刑。但陳女認為她並沒有連續數日毆打父親,因此上訴二審,她還在高院審理時表示,法醫研究所報告指父親身體多處瘀傷不是她造成的,並堅稱,只有在案發當天毆打父親。
高院法官認為,陳女上訴指出長期獨自照顧父親,經濟壓力大且身心狀況不佳,除酒駕外沒有前科,且已獲其他長輩諒解,請求已最低刑度判決,但考量她在檢警偵查之初,對父親傷勢成因、有無毆打父親都諉稱不知,企圖釋出父親死亡與其無關,誤導檢警偵辦方向,後因法醫調查陳父死因報告出爐後。逐一質問陳女,陳女才坦認父親的傷勢是她毆打早成,顯見偵查之初並未正視己非、坦承犯行,與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者有別,無從對陳女量處最低刑度。
此外,原審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項,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濫用裁量權或重複評價情形,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陳女上訴,維持原判,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