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網友在《爆廢公社》表示,他在二手衣店發現了一件警察背心,正面胸口口袋上不僅有警徽,下方甚至還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刺繡,讓他好奇詢問:「請問一下,這件衣服是怎麼回事?售價3880塊,淪落至二手店,賣200塊台幣,可以賣不能穿出去?」

台中市警六分局表示,該背心係該分局警友辦事處於2024年警察節訂製,分送分局每位員警及警友辦事處成員,類似一個單位的「團體服裝」,並非公發的警察制服,與正規的警察背心也不一樣,不論是販賣或穿出去均不違法。

不過,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過去就有1名吳姓男在公然穿著自行購買的警察制服,臂章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編號」,還有一線四星的警察階級章及印有「警察」之警用背心,走在路上事後被警方查獲,被法官依該法判處1萬元罰金。

若是冒充警察行使職務,還可以觸犯同法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可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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