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邱男事發當天上午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後,騎車外出尋找作案目標,還將長度17公分的菜刀以黑色膠帶綑綁在左手,當天下午3時許在苗栗市看見落單的徐姓國小女童,以菜刀朝對方頸部、胸部直刺,徐姓女童掙脫逃離,邱男騎車追趕,又對著見義勇為的林姓男子猛刺,造成他腹胸重創,導致血胸、橫膈膜及肝臟撕裂等傷勢。
邱男行凶後又看見另名國小丁姓女童,以右手抓住對方,持刀往女童胸口直刺,造成血胸等傷勢,黃姓老師目睹後奮力拉開丁姓女童,避免再遭毒手,邱男乘機逃逸,警方循線前往邱住處逮人,3名被害人經救治後,均倖免於難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苗栗地院審理此案,認為邱男當下動作機敏,事後還與警方對峙拒捕,偵審過程能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雖有情緒控管問題,但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未喪失或顯著降低,且2025年3月因殺人未遂服刑出獄,僅不到7個月再次犯案,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規定,並依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為,邱男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然殺人行為均未至生死亡結果,審理中坦承犯行多次道歉,已有反省悔意,審酌後依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在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判處他2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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