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於2月16日偵辦機車竊盜案,晚間員警準備製作蔡姓嫌疑人筆錄時,發現該民坐於板凳上低頭無聲,身體顯有異常,隨即撥打119,並對其施予CPR,後續交由救護人員緊急將該民護送至恆春旅遊醫院急救,院方於晚間9時29分宣告死亡。局長戴台捷得知後指示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釐清還原事實。
檢察官調查,詹姓員警於16日下午5時48分,與陳姓、傅姓員警在恆春鎮光復路某空地執行公務,詹員因不滿蔡男否認犯行且出言辱罵,乃持警棍壓制其腹部,將無法自行行走的蔡男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卻發現蔡男呼叫無反應,送醫後宣告死亡。
起訴書指出,詹員不滿蔡嫌否認犯行,主觀上雖出於教訓之意思,然身為受過專業訓練之員警,客觀上能預見腹部為人體重要部位且極脆弱,如以質地堅硬之警棍用力戳刺,會造成腹部內臟破裂出血,如未即時就醫將休克死亡之結果,仍將蔡推至牆邊,並以手壓制蔡肩膀使其坐下,再以警棍敲打蔡左小腿及右小腿各1下,接續以警棍戳刺蔡左脅腹部各1下,致蔡受有左脅鈍傷、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之傷害。
檢方認為,詹利用其職務上權力,毆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考量被害人患有肝硬化,詹因破案之壓力而情緒失控之主觀惡性,及犯後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態度尚佳及案發後已非警職,再犯可能性大幅降低等情,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檢方審酌詹身為警察第1線之執法者,卻在執行公務中,因一時情緒失控為本案犯行,剝奪被害人之生命,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均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嚴重破壞警察形象。偵查中否認犯罪法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全部賠償完畢,取得告訴人原諒,已盡力彌補損失,犯後態度尚佳。再考量詹素行良好,從警期間,歷年共記功4次、獲得490支嘉獎,111年執勒時,3次因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記劣績3次,足見其過往在執勤時,已有執法不當之情形,卻未思反省。詹已未從事警職,而從事保全等工作,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量處有期徒刑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