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名女社工師目前仍在攻讀碩士學位,未婚,數年前曾獲台中市政府「新銳社工獎」。女社工師2024年在某基金會擔任教師,該基金會於南投縣某鄉鎮辦理暑期輔導課程,女社工師竟與1名來參加輔導課程的未滿14歲少年萌生情愫。
判決指出,女社工師明知該名少年未滿14歲,竟分別於同年9月、10日某日,兩度在女社工師位於南投縣租屋處與少年發生合意性交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可處3年以下10年以上徒刑。
法官考量女社工師行為時年紀尚輕,且未違反對方意願,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顯見已具有悔意,若量處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兩次犯行分別判刑1年8月,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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