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錢家兆於民國104年、105年間因頻繁往返中國洽談生意,結識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某村王姓村長。王姓村長要錢發展組織,並承諾事成之後將金錢報酬,110年5月間某日,錢南要求曾擔任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機步連排長文姓退伍軍官接觸現役軍人、並取得「識別證」及與軍隊有關資料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臺工作組織利用,而著手透過文男欲吸收現役軍人以發展組織,然因文始終拒絕。 

法官痛批被告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僅為圖獲取小利,竟接觸退伍軍人欲吸收現役軍人發展組織,若順利得逞而取得軍方機敏資料,將對軍中士氣及我國軍事佈署狀況產生嚴重影響,進而會破壞我國現階段國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足以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實質危害。

但法庭考慮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接觸之對象並無為中國發展組織之意,幸而未產生任何實際危害,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被告犯行並未因而獲有任何不法利益,不予併科罰金。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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