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死亡車禍緣於馮育屏於2018年7月6日上午5時45分許,駕駛BMW Z4自北市金華街住處出發,自圓山交流道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往南,與駕駛奧迪A3至桃園機場上班的華航副機師張祖良同向,豈料,馮男於南向24.2公里處起與張男在國道上高速競駛,2人數度驟然切換車道,過程驚險。
就在清晨6時6分許,馮育屏以時速逾180公里與張祖良競速至南向25.2公里處時,突自內側車道超越行一輛半聯結車變換到中線車道,又遽然變換到張男行駛的外側車道前方,致張男閃避不及,緊急右急轉閃躲靠右側匝道行駛,卻因車速過快失控撞擊匝道出口內側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車體斷裂,張男也因多重鈍創併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馮育屏犯行,依妨害公眾往來致人於死罪判馮男4年徒刑,馮男之前曾受訪承認過失致死,也哽咽說自己寫了3次道歉信。全案上訴後,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則改依「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馮男2年6月,又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合併應執行3年6月,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再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定馮育屏於案發前死者張祖良素不相識,且非事先相約飆車,而是在國道行駛時臨時起意競速,認定馮男與張男非共同正犯,是馮男獨立犯行,因此撤銷改判馮男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過失致人於死罪,應執行3年6月,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