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在113年2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六龜區三民路段,江男為了超越前車,將車輛向右偏離駛入慢車道,卻因車速過快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路旁劉姓婦人,經送醫後傷重不治。江男事後與劉婦家屬達成調解,除了200萬元強制險外,另自掏腰包賠償家屬160萬元,刑事部分則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定讞。
江男履行賠償後,轉向投保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發現江男毒品陽性反應,認為其行為屬於「毒駕」,符合契約中因吸毒或服用違禁藥物駕駛的免責條款,因此拒絕理賠。江男不服提出訴訟,強調車禍主因是超車不當,與施用毒品沒有直接關係。
高雄地院審理後指出,保險免責條款必須是意外事故「由吸毒所致」才能成立,並非只要被保險人有吸毒就一律免賠。員警證實江男並無精神不濟、意識混亂或口齒不清等吸毒態樣,對答如實且順暢;調閱監視器畫面也發現,江男從變換車道到撞擊僅約3秒,顯見肇事主因是超車行為不當與車速過快。
法官因此認為,難認江男是因吸毒導致意識模糊而撞人,因此免責條款不成立,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理依保險契約理賠江男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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