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檢方認為,陳姓律師涉嫌明知太子集團被美國起訴,仍在同行轉介下,接受太子集團旗下天旭國際公司委任,保管該集團出售3輛豪車收取的訂金共1160萬元現金,且現金全都放在律師事務所內,檢警調搜索時,陳姓律師才繳回。

陳姓律師則說明,他是在去年10月20日接到天旭主管辜淑雯委任,協助處理天旭公司的解散、資遣員工以及與101辦公室解約等事項,而當時美方公告並點名制裁對象並沒有天旭,辜淑雯也保證若受司法調查會全力配合,才接受委任,況且第一時間就主動向北檢陳報辦理停業事宜,全案遲至11月4日爆發,隔天就將代管的款項交出,全部過程僅14天。

對於北檢仍依洗錢罪起訴,陳姓律師感到無力與無奈,他為此特別發出聲明清白。聲明全文如下:

一、本人對於檢方偵辦犯罪之辛勞與決心,全力支持。自執業以來,一貫秉持守法精神與司法協力之態度,且在本案中,也是堅守維護司法與正義之態度,並且認為律師也有發現真實與協助保全證據的職責,以此立場來承辦本案的,為澄清本人絕無洗錢,將在未來司法程序捍衛清白,特為此聲明。

二、 接案過程:本人是在114年10月20日當天中午,偶然經其他律師臨時轉介,始於當晚與天旭公司辜姓主管見面諮詢,此次係本人與該公司人員首度接觸,此前從無認識,轉介之律師與辜姓主管均稱該公司係正當經營,並非受制裁公司,且僅需處理停業解散事宜,本人乃言明如受司法調查必須全力配合,亦獲辜姓主管當場允諾保證,始同意接受委任。

三、 處理經過僅14日:本人於受委任處理停業後,即主動於10月27日具狀予北檢,向檢察官陳報刻正處理天旭公司停業資遣員工等事宜,並明確表達請求在檢察官監控下進行停業解散及資產處置;翌(28)日再度具狀,請求檢察官開庭給予本人陳述處理停業細節的機會,但均未獲得回應。整個保管過程款項均一直完整保存於保管箱內,從未動用。 尤其11月4日本案爆發,本人爲協助檢調釐清事實,立刻具狀陳報北檢,並同步將代保管之款項主動交付承辦調查官。

四、 善盡司法協力:本人處理過程,實係致力於善盡司法協力義務,確保資產妥善保全,故採取高標準之主動陳報作為,最終亦確實保全款項,詎料仍因此被認定協助犯罪集團保管資產,甚至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而涉嫌洗錢,檢方對此實有重大誤會,本人亦甚感無奈。

五、 本人身為司法工作者,深愛司法,尊重檢察機關之立場,但律師執業有其尊嚴及核心領域。本人未來將在法庭捍衛個人清白,並且申明律師執業核心領域不能恣意侵犯,希個人之呼喚,能喚來司法對於律師職業領域之關心,以及對於律師執業核心領域在法制上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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