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明與小美於2014年1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然而,某天小孩在玩媽媽的手機時,竟意外發現小美與阿志的親密對話。
小明翻閱2人的聊天記錄,只見小美頻頻稱呼阿志為「老公」,語氣寵溺,不僅常對男方表達關心,找到機會更會大聊性事,大尺度稱「只能跟我使用,要插也只能插在我的小X裡」、「使用別人再用我,我會覺得髒髒的」。
反觀阿志,也會回應小美稱「弟弟都妳在用」、「妳隨時隨地都會吸,要注重乾淨,不能去碰別人」。種種鹹濕對話,讓小明看了忍無可忍,憤而對小美、阿志提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對此,小美辯稱,她為了扶養子女,從事夜場工作並認識了阿志,之所以和對方保持聯繫,是為了獲取青睞以賺取收入,雙方並無逾越社交分際。更何況,她與小明早在2024年1月間簽署離婚協議,約定互不干涉彼此交往狀況,顯見小明已不要求她履行忠誠義務。
另一方面,阿志則痛斥小明「毫無擔當」,讓小美婚後負擔絕大部分開支,且他與小美是在簽署離婚協議後才認識,並非小明婚姻破裂的原因,反倒是小明事後反覆拖延,遲遲不肯辦離婚登記。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小明與小美的離婚登記協議書,上頭明文寫道「各過各的生活,互不干涉對方」,另有2位證人的簽名。然而,據證人即小美友人到庭證述,該段文字為小美親筆所寫,且簽字當下還不見小明簽署,無法確認小明是否真的想要離婚。
法官出示《民法》規定指出,所謂的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真意。從小明與小美的情況看來,不僅證人不符法定方式,後續也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認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因此,法官認為,從小美與阿志「露骨」的對話可見,2人確實曾合意性交,加上雙方噓寒問暖、甚為親密,均逾越普通交友分際,已共同侵害小明的配偶權無誤,一審考量3人的身分地位及資力,判小美與阿志須共同賠償小明5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