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男與當年才13歲的小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雙方自2024年3月至6月間頻繁見面。然而,方男卻心起色心,明知小花未滿14歲仍數度發生性行為,且場地遍及其住處、公司、小花就讀的學校廁所和公園、圖書館等處,甚至還在性交過程中2度拍攝性愛影像。

事後,小花的母親驚覺不對勁,與女兒前往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全案因而曝光。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自方男查扣的手機中發現性影像,認定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台北地院審理,方男起初仍辯稱「不知道小花未滿16歲」,直至審理期間才坦承犯行。期間,方男曾擬具悔過書一份,並試圖提出70萬元賠償方案,但最終仍與小花母女調解破局。

法官審酌,方男在案發時已經25歲,也已出社會在職場工作,非年輕識淺之人,卻在短短3月間與小花有多達6次的性行為,其中更有2次偷拍之舉,且遭搜索當天還一度有刪除性影像的滅證行為,再參酌小花母親請求從重量刑,一審依犯6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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