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雖目前先判判刑55年8月,但尚未定執行刑,且以目前國內刑事案件刑期上限30年規定,以黃季敏現年73歲的高齡,假設法院真的定最高上限30年刑期,他若順利於今年入監服刑,依規定要服刑到103歲,後續再視他在監的表現及身體狀況,或許有提前出獄的可能,仍要視實際狀況而定。

檢方當時起訴指出,黃季敏是在2002至2006年擔任消防署長期間,藉職務之便介入多個消防器材與救災系統採購標案,包括洩漏標案資訊,將「UH1H直昇機監控派遣系統」等9項招標資訊洩漏給台標公司等廠商。之後,他再為特定廠商量身訂作標案規格,確定廠商得標後再收回扣,此外,他還在「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及維護案中,擅自減免廠商逾期罰款,甚至讓廠商提前領工程款,藉此圖利廠商。

黃季敏於2009年卸任消防署長後,2年後轉任台塑總管理處副總經理兼麥寮廠區總廠長,之後於2012年涉貪遭檢調搜索,其住處及辦公室共搜到約20公斤金條,當時市值高達約3千萬元,另外還被查扣400萬元現金。法院審理認定黃共向廠商收賄2066萬元,圖利廠商金額達2億餘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6罪、圖利2罪、《洗錢防制法》隱匿犯罪所得2罪、偽造文書1罪共11罪。

台北地院一審判黃季敏18年,高院二審雖認其犯行重大,但審理時間超過8年,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2022年改判他16年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黃季敏去年經最高法院囑託高院裁定配戴電子手環防逃至今,最高法院今再對他涉犯的收賄、圖利、洗錢等7罪駁回上訴定讞,共累計判刑55年8月,尚未定應執行刑,其餘4罪發回更審,黃確定將戴確定執行刑期後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