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中正一分局於本月22日下午接獲報案,有男子在中正區公園路、許昌街口處,將1把長約10公分的水果刀拿在手中。對此,警方旋即啟動快打部隊到場,但持刀男早已快步離去。
警方持續調閱監視器掌握該男子行蹤,經搜集相關事證後,向台北地檢署聲請拘票,於昨(23)日上午在林口地區逮捕李姓男子,依涉犯妨害秩序等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李男雖當街亮刀,但並無攻擊、揮舞等情況,後續也將長刀收進背包內。對於持刀過程,他也聲稱「不記得有拿刀出來」,解釋去林口是要去「找媽媽」。
經檢察官複訊後,檢方認為李男疑有精神障礙而無辨識能力或有顯著降低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向法院聲請暫時安置。
據《刑訴法》第121-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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