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24年2月20日下午4時許,林男與高男一同在仁愛區光一路、華二街口旁的公園內暢飲聊天,但酒過三巡後2人卻突然發生口角,起初雙方互相拉扯後很快回座,沒想到才隔5分鐘2人又再次衝突,過程中林男除頻頻揮拳外,還一度出手掐住對方脖子,並大力將高男推向水泥橋墩,直至其頭部受到重擊倒地不起後才停手。

救護人員到場立刻協助高男送醫,無奈搶救1小時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宣告不治;法院審理期間,林男辯稱自己有思覺失調症,且當天曾被高男巴頭,對方還拿酒瓶作勢攻擊,所以後續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對此,法官則認為,第一次拉扯後林男未離開現場,又留下來與高男發生衝突,監視器畫面也顯示2人同時起身後,林男率先推擠高男,接著再掐住對方脖子,相關行為顯與正當防衛不符。

至於林男主張思覺失調部分,縱使經醫師鑑定為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仍不能斷定林男的所為都受疾病影響,考量證人指稱當天林男精神狀況正常,事後林男還知道要報警並稱是正當防衛,因此可認其辨識能力、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未因疾病而受影響,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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