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遺失物的價值是否超過新台幣500元而區分為「簡易招領程序」及「通常招領程序」,因遺失物價值是否在500元以下有時難以確定,為避免法律關係不安定或涉及民刑事責任,建議按通常招領程序來處理比較安心。

通常招領程序就是,當你撿到遺失物後,若知道失主是誰,應儘速通知失主,若不知失主是誰,原則上應儘速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在報告時,一併交存遺失物,而常見的警察機關除警察局、派出所外,還有警察廣播電臺、海岸巡防機關;自治機關則是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等,若是在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以直接告知該公共場所的負責人或管理人,並交存遺失物。

不過要注意的是,拾得遺失物者在交存遺失物給相關機關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遺失物,若未妥善保管遺失物,仍有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遺失物經失主認領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不超過物品價值10%的報酬,若遺失物在受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超過6個月都沒有失主認領,拾得人即可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但還是要提醒拾得人,若未依法處理遺失物,直接占為己有,在刑事法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罪,在民事法上也要負擔民事責任。所以提醒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時,請務必依法處理,讓遺失物能夠順利物歸原主,卻保自身權益。

針對遺失物拾得相關問題,法務部有製作「撿到東西怎麼辦?民法拾得遺失物之常見Q&A」,在官網的/法治視窗/法律資源/民法/財產法(債及物權編)項下(https://gov.tw/ULV),就可以看到相關資訊,民眾可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