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明與小美原為男女朋友,2人在2021年10月誕下1名子女。事後雙方分手,小美帶著小孩改嫁他人,並協議由女方行使子女監護權,同時也和小明協調每週與孩子會面的時間。

去(2025)年3月27日下午,小美與孩子依約在約定地點現身,並將小孩交付給小明帶回照顧,彼此說好於同月31日把孩子送回。豈料,小明與母親將孩童帶走後竟拒絕返還,經小美多次請求未果,最終只能報警處理。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小明一度辯稱帶走小孩是為了「保護孩子」,避免孩童繼續受到小美配偶及其大伯毆打,更提出小朋友傷勢照及對話紀錄為證。

然而,法官認為,小明的出發點固然不壞,卻不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強行將孩子帶離且拒不返還,不僅有礙小美對於子女監護權的行使,造成其親子關係的疏離,影響親子間的和諧圓滿,也讓小美受到情感上的傷害。

法官審酌,小明擅自將孩子帶走,直至今年1月2日、本案辯論終結前都尚未歸還,使小美飽嚐骨肉分離之苦,並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等情狀,一審依犯準略誘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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