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俊賓表示,本案由里長反應、議員提案,市府透過區政平台,收集各種違規樣態以及相關風險。去年5月開始啟動會勘,當時環保局表示廢棄車輛拖吊是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處理,但高架橋下空間、綠地或是休閒運動廣場周邊等地的停車格並不屬於道路範圍,環保局並沒有法源張貼公告強制移除;由於這類空間也不屬於公有停車場,交通局也無法強制拖吊佔位車輛。成了三不管地帶,導致停車格遭大量廢棄車輛佔用。
蘇俊賓指出,藉由區政會議的機制,與局處和公所充分討論,決議由環保局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交通局修訂「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雙管齊下,將橋下空間納入廢車拖吊及公有停車場範圍,授權管理單位貼單示警,公告期滿未移置,局處就會派員拖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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