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廢車占公有地!桃園推自治條例 同步解決公安、環境和長期佔用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針對桃園市部分高架橋下空間或廣場及等公共區域過去常遭廢棄車輛占用,或停車格也遭長期停放車輛,讓民眾看得到,用不到車位,為補足制度缺口,副市長蘇俊賓透過區政會議平台協調提案,由環保局及交通局雙管齊下訂出法源解套,同步解決公安、環境和長期佔用。
蘇俊賓表示,本案由里長反應、議員提案,市府透過區政平台,收集各種違規樣態以及相關風險。去年5月開始啟動會勘,當時環保局表示廢棄車輛拖吊是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處理,但高架橋下空間、綠地或是休閒運動廣場周邊等地的停車格並不屬於道路範圍,環保局並沒有法源張貼公告強制移除;由於這類空間也不屬於公有停車場,交通局也無法強制拖吊佔位車輛。成了三不管地帶,導致停車格遭大量廢棄車輛佔用。
蘇俊賓指出,藉由區政會議的機制,與局處和公所充分討論,決議由環保局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交通局修訂「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雙管齊下,將橋下空間納入廢車拖吊及公有停車場範圍,授權管理單位貼單示警,公告期滿未移置,局處就會派員拖吊清理。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