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是UBER計程車司機,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在台中市區搭載1名酒醉女乘客返回她西屯區的住處;抵達住處樓下時,因女乘客不勝酒力,陳男遂將她扶下車,見她因酒醉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竟心生歹念。

陳男將被害人拉至計程車後座,將她的上衣掀起、內外褲脫下後,撫摸並以手機拍攝其胸部及下體,再對她性侵,並全程持手機攝錄性交過程。陳男得逞後,將被害人留置在路邊,隨即駕車離去。

陳男坦承犯行,被害人內褲及下體也採驗出陳男的DNA陽性反應,罪證確鑿。被害人證稱,當時遭陳男性侵、拍攝畫面時,她已經是酒醉很茫的狀態,不舒服也沒有力氣去反抗或呼救。

法官認定陳男所犯為乘機性交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兩項罪名行為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從重以乘機性交罪處斷,將他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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