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表示,駐地在台中清泉崗基地的第三聯隊,2022年規劃標租營區閒置空間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A案),以取得售電回饋金,許姓科長指示陳姓士官長承辦,並由葉姓雇員協助辦理,3人竟與陳姓仲介勾結,由陳對外招攬廠商競逐,藉由提供軍方內部回饋項目與標案資訊,使黃姓光電廠商擔任負責人之特定廠商得以取得優勢。

其間,陳男交付現金賄款給葉姓雇員(含轉交陳姓士官長部分),陳男再分別交付崑崙手錶給葉、勞力士手錶給陳姓士官長,再招待葉、陳、許前往有女陪侍之餐廳飲宴,並招待葉、陳2人性交易服務。許姓科長知悉事成後可分得200萬元,協助廠商前往營區場勘,後因檢舉事件及內部調查,該光電標租A案方實質中止。

前案中止後,陳姓仲介及黃姓廠商2023年透過軍中人脈重啟光電標租案B案,三聯隊指派後勤科蔡姓少校參謀官擔任B案承辦人員,許姓科長此時已轉任雇員,陳、黃為獲取該標租案,多次邀同許、蔡前往汽車旅館飲宴招待,並由許居間向蔡表示若黃姓廠商得標,許、蔡可分得200萬元賄款。蔡姓少校應允後,提供標案資料並告知回饋項目建議,後因黃配合的廠商認為有異,始未能得標。

另外,三聯隊於2022年至2024年辦理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陳姓士官長為噪音補助小組主要承辦人,葉姓雇員掌理該業務,在籌備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期間,以親屬名義設立眾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並實際經營,在2022年的採購案及後續擴充案中未據實揭露身分關係,使不知情之採購承辦人員將案件決標並續約予眾緣公司,眾緣公司因此取得相關履約款項。

其後,陳姓士官長擔任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的招標、審查及履約督導等承辦工作期間,另以其配偶名義取得眾緣公司部分股份,並與葉姓雇員共同未依法揭露身分關係,使2024年採購案再度決標予眾緣公司,並由陳簽辦撥款程序,眾緣公司因而取得履約款項。

彰化地院法官痛批,本案被告多為三聯隊現役軍人或軍方雇員,本應廉潔自持、為部屬表率,卻將職務上主管的標租及採購程序作為交換利益之工具,藉職務之便與仲介、廠商相互勾結,嚴重破獲軍紀與採購公正,更動搖社會對國軍廉潔執行公務之信賴。

法官依貪污罪等罪審結,將許姓科長判刑11年8月,褫奪公權5年;葉姓雇員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陳姓士官長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姓少校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另外,不具軍職身分的陳姓仲介判刑1年8月,黃姓廠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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