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已成年的彭姓男子2024年8月26日晚間前往台中市南屯區惠中籃球場打籃球,找了2名同伴自組1隊,與13歲蔡姓少年組成的另1隊進行「3對3鬥牛」,期間彭男與蔡姓少年爭搶籃板球時,導致蔡姓少年跌倒。
蔡姓少年雖無明顯傷勢,且隨即起身並打完球賽,事後家人卻帶他向警方報案,指控彭男與他一同跑向籃板而搶籃板球過程中,以右手用力將他身體往後撥,導致他失去重心後退時,雙腳遭彭男的右腳拐到而跌倒在地,以此妨害他站立於其前方搶籃板球之權利,控告彭男涉犯「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罪」。
蔡姓少年還向檢察官表示,當時彭男以右手勾住他的脖子,把他往後推,導致他絆到彭的而跌倒,跌倒大約5、6秒後,彭男還踩他的腳。
彭男坦承與蔡姓少年搶籃板球時,導致對方跌倒,但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搶籃板球時本來就會有正常卡位動作,而且打球難免會發生碰撞或跌倒,他真的沒有故意要讓對方跌倒,當時還有回頭問對方「沒事吧?」蔡姓少年沒有回答,接著他就把球丟給蔡,蔡就起身跟他們一起繼續把那場球打完。
法官傳喚當天彭的隊友,隊友表示,搶籃板球卡位難免會有身體的推擠,如果推擠的力道比較大,或是遭推擠的一方本身比較瘦小,就容易因此跌倒,但都不算違規,除了是故意推撞、拉抱對方才算犯規,此時現場若無裁判,球員就會大喊「犯規」,但當天已忘記有沒有人喊犯規,只記得蔡姓少年跌倒後,有起身把球賽打完。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發現彭男與蔡姓少年一同朝籃板方向跑去爭搶籃板球,蔡姓少年原先跑在彭男前方,彭男以手將蔡的身體往後撥,蔡身體重心向後方傾斜之際,遭彭男右腳拐到而跌倒在地,彭男轉身朝蔡姓少年方向走去,畫面中看不出蔡因右小腿遭踩踏而感到疼痛、移動身體的動作,也沒有彭男以右手勾住蔡的脖子等情形。
法官認為,打籃球時因球員爭搶籃板球,在球賽規則允許範圍內,球員間本即可能產生一定程度之肢體推擠、碰撞,縱使犯規也應依球賽規則處理,在比賽過程中所造成的肢體碰觸而跌倒甚至受傷等情況,本來就是可以預期之事,難認彭男與蔡姓少年爭搶籃板球的行為,有何強制罪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彭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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